非营运险拒赔风波:货车出险,保险公司和法院 “掰手腕” 来源:法治零距离 时间:2025-02-19 浏览:

  法治零距离讯 在一起货车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以货车投保时车辆性质为非营运,但事故发生时车辆正在从事营运活动为由拒绝赔偿。近日,商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依法作出了判决。

  2023年11月,小张驾驶的鲁A小型汽车与小于驾驶的鲁N货车在县城某道路发生碰撞。经相关部门认定,小张无责任,小于负全部责任。鲁A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导致鲁A车辆损失3.5万元,扣除小于已支付的2万元,A保险公司实际赔付了1.5万元。

  A保险公司在支付理赔款后,依法取得了代位求偿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于及其车辆投保的B保险公司赔偿垫付款1.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B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鲁N货车正在运送货物,应认定为营运行为。小于改变了保单约定的非营运车辆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属于保险免赔事项,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小于使用被保险车辆从事水产品个体经营,且在事故发生时给客户运送蔬菜,但B保险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小于长期专门从事货物运输并收取运费,从而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因此,对B保险公司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判决B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理赔后,依法取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本案中,A保险公司在支付了保险理赔款后,享有向B保险公司和小于追偿的权利。最终,法院判决B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A保险公司垫付款1.5万元,并驳回了A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赔偿取决于车辆的使用性质、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以及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等多种因素。车主在投保时应明确告知车辆的使用情况,并根据实际使用情况选择合适的保险种类和条款。同时,应仔细阅读并理解保险合同中的条款,特别是关于免责事由和赔偿限额的部分,以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得到适当的赔偿。

  此案的判决结果不仅维护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也提醒了保险公司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理赔事宜。(来源:商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