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零距离讯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公布一起网络虚假广告典型案例。马鞍山健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在其网店发布虚假化妆品广告,被依法处以罚款36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马市监处罚〔2025〕237号),相关涉案广告已责令整改。
违法事实:虚构“美白”功效误导消费者
2025年1月,市场监管部门接举报称,该公司在微店平台运营的“美物小铺”中,对其销售的“丸美烟酰胺焕彩精华身体乳50g”宣称具有“美白”功效。经查,该产品在国家药监局的备案功效仅为“保湿”,产品外包装及实际作用均未标注“美白”功能,且企业无法提供相关功效证明。其广告宣传页面由第三方广告服务部设计制作,广告费用总计120元。
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该公司通过虚构功效吸引消费者购买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三倍广告费罚款并责令整改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马鞍山市监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
2、处以罚款360元(广告费用三倍)。
涉事企业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通过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缴纳罚款。
监管警示:网络营销须严守法律红线
马鞍山市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案暴露出部分电商企业为追求销量,滥用“功效营销”误导消费者的乱象。化妆品、保健品等领域是虚假广告的高发区,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网络监测技术手段,对“夸大宣传”“偷换概念”等行为从严查处。2025年,将重点开展“净网行动”,针对直播带货、社交电商等新业态中的虚假广告问题实施专项治理。
法律延伸
根据《广告法》,发布虚假广告最高可处广告费用十倍罚款或100万元以下罚款;若两年内三次违法,将面临吊销营业执照等严厉处罚。
消费者提醒
市场监管部门提示:选购化妆品时,可通过“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APP”查询产品备案信息,核对实际功效与宣传是否一致。若遭遇虚假广告,请保留截图、交易记录等证据,并通过12315平台投诉维权。(来源: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