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零距离讯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5日,某矿业公司两名职工在开采底板向上台阶巡查作业时,台阶中部发生滑坡坍塌,造成2人被埋死亡。属地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后发现,该矿区南侧高陡边坡早在8月25日已经出现碎石滚落和岩石松动现象,该公司明知存在坍塌、滚石风险,在未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进行排险治理,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台阶宽度、路基边坡角台阶排水系统的设置均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情况下,擅自安排人员进入巡查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该公司、公司总经理刘某某以及安全管理人员杨某某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结果
按照属地政府批复后的事故调查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73.75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对该公司总经理刘某某罚款5.2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对安全管理人员杨某某处吊销相应资格并罚款7200元。
专家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行政执法部门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矿区南侧边坡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本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本案中,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进行排险治理、未按矿区开发利用方案设计要求开采,擅自安排人员进入巡查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据本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微信公众号)